为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高质量创新发展的要求,根据《国家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推进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印发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充分发挥“双自联动”体制机制优势,加强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一)本办法所指集成电路双创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是按照市委、市政府发展集成电路产业的决策部署,聚焦集成电路研发设计、人工智能领域,提供保税政策环境、发展全产业链公共服务、培育孵化研发设计企业的集成电路产业化平台。平台范围是指厦门自贸片区高崎园区机场北片区。
(二)本办法所指集成电路(以下简称“IC”)企业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厦门自贸片区高崎园区机场北片区经营,具有5人以上稳定技术团队(在厦门签订劳动合同、缴交社保),经厦门自贸委空港园区办事处确认,专门从事集成电路领域(包括逻辑电路、存储器、特色工艺半导体、化合物半导体、微机电系统(MEMS)与智能传感器、基础电子元器件、Mini/Micro LED、OLED、激光显示等)设计、制造、封装测试、芯片销售、材料与装备应用等生产、研发、公共服务的企业和机构。鼓励台湾IC企业优先入驻。
二、政策内容
(一)支持新企业入驻
对首次入驻平台的IC企业给予场地租金减免扶持。自企业首租日起,按照“先交后补”的方式给予租金补助,前三年按实际租金的100%给予补助,第四、第五年按实际租金的5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补助的建筑面积最高300平方米,租金补助标准前三年最高50元/平方米,第四年、第五年最高25元/平方米。
对首次入驻平台的台湾IC企业给予五年场地租金减免扶持。自企业首租日起,按照“先交后补”的方式,按实际租金的100%给予补助,补助期五年,每家企业补助的建筑面积最高300平方米,租金补助标准最高50元/平方米。
(二)支持存量企业发展
1.场地租金补助。鼓励平台内现有企业做大做强,对已享受完五年首次入驻场地租金减免扶持的IC企业,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按照“先交后补”的方式给予场地租金全额补助,自企业达到条件次年给予场地租金三年全额补助,每家企业补助的建筑面积最高1000平方米,租金补助标准最高50元/平方米。
(1)被列入“厦门市重点上市后备企业”;
(2)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8000万元,且最近三年年均增长率不低于10%。
2.增资奖励。鼓励平台内现有集成电路企业增资扩股,对年度增资,且实际到资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照年度实际增资额的1%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200万元。
(三)支持人才引进
鼓励集成电路企业接收引进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专业符合《厦门市集成电路产业相关紧缺专业目录》的毕业生。对入驻平台IC设计企业接受引进的集成电路产业相关紧缺专业毕业生在获得市级“集成电路产业相关紧缺专业毕业生生活补助”基础上,按照当年度获得市级“集成电路产业相关紧缺专业毕业生生活补助”补助金额的20%给予区级配套补助。
(四)支持研发创新
1.流片补助。对入驻平台的IC设计企业在获得市级“流片补助”的基础上,按照当年度获得市级“流片补助”补助金额的20%给予一次性区级配套补助。每家企业每年度所获市、区补助金额合计不得超过其流片的实际发生额。
2.封装费用补助。对入驻平台的IC设计企业给予芯片封装费用补助。每年按照“先交后补”的方式,对到封装企业或通过第三方公共服务平台进行样品、小批量封装(每批次晶圆片数不多于15片)的给予封装费用90%补助,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100万元。
3.芯片首次量产补助。对入驻平台并在厦门自贸片区高崎园区机场北片区内结算的IC设计企业给予芯片首次量产奖励。每年按照“先量产后申请”的方式,给予芯片首次量产晶圆费用的30%补助,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200万元。
4.公共平台使用补助。对入驻平台的IC设计企业,每年按照“先交后补”的方式,给予芯片测试费35%补助,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50万元;对开展测试认证的企业,按照其上年度在双创平台内测试平台发生检测认证费用的50%给予补助,单家企业不超过20万元。
5.EDA工具购买补助。加强对设计企业购买设计工具支持,鼓励企业自购EDA设计工具。对年度营业收入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IC设计企业,企业自购EDA设计工具软件的,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补助,每家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三、附则
1.符合扶持条件的厦门自贸片区企业,向厦门自贸委空港园区办事处提交申请,空港园区办事处受理、审核,厦门自贸片区、湖里区分别拨付补助资金,扶持资金由厦门自贸片区、湖里区财政各按50%承担。符合扶持条件的湖里区企业,向湖里区工信局提交申请,湖里区工信局受理、审核、拨付资金,扶持资金由湖里区财政100%承担。
2.企业享受租金补助期间,办公场所不得转租、转借或改变使用功能。企业入驻后,一年内无实际经营活动的,取消其租金补助;资金使用单位若有虚报、冒领、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违法行为予以处理,同时追回已拨付的资金,予以取消两年内享受本办法补助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本办法涉及的扶持政策,与本市、区出台的其他优惠政策同类的,企业可择优享受,但不重复享受。
4.在申请政策扶持时,对被厦门市信用平台列入联合惩戒名单的法人不予支持。
5.本办法由厦门自贸片区管委会、湖里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6.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止,2022年4月1日至本办法生效之日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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